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提出六点意见: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内容的基础上,扩大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就上述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三、人民法院依据条例第九条给予受援人司法救助的,应当简化审批手续。
四、对因双方当事人庭前和解而撤诉的案件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五、法律援助受援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依据本规定给予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再向受援的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 |